问题 | 附条件合同的特点是什么? |
释义 | 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必须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实; 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不得与合同内容相矛盾。如“若将此屋卖给丙,则租给你”。 生效条件(延缓条件):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解除条件(消灭条件):决定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根据本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条件,即附条件的合同。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 一、合同成立后合同是否有效 一般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有些合同成立可能没生效,在此时就需要达到生效要件时合同才能生效。另合同没有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具体参见以下《民法典》条文:第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1、条件是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一个组成部分。条件存在于所附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之中,并且构成该意思表示的一部分。而不是说先有一个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存在,然后再给它加上一个什么条件。另外,条件是表意人自己附加到意思表示之中去的,而不是他人违背表意人的意愿硬塞进去的,也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2、条件决定民事法律行为固有效力的发生、存续或者消灭。条件的功能在于,决定其所附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固有效力发生或消灭,例如前述在劳动合同上附着的条件就决定着劳动合同能否生效。 3、条件是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和或然性。条件就是在意思表示中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被确定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必须是作出意思表示时尚未发生的将来事实;必须是发生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 4、必须是合法事实,具有合法性。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侵害他人权利为目的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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