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违规查征信处罚多少 信息使用者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或者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个人征信的内容 1、据以识别个人身份以及反映个人家庭、职业等情况的个人基本信息; 2、个人与金融机构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个人信贷信息; 3、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服务机构发生赊购关系而形成的个人赊购、缴费信息; 4、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公共记录信息; 5、其他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