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交通事故案件一般是按照损害赔偿标的额计算,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2500元-12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2500元-3000元,诉讼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6%-9%,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5%-6%;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4%-5%;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3%-4%; 5、500万元以上部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