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调解员可以邀请其他人参与调解吗? |
释义 |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这是基于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和人民调解的特点作出的规定。一是,近年来调解民间纠纷的范围不断拓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调解的范围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纠纷,向农村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扩展。二是,人民调解具有民间性、群众性和开放性特点。人民调解需要社会各界力量、各方面人士广泛参与,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三是,人民调解的方式具有灵活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纠纷的性质,解决的难易程度,以及纠纷发展变化的情况和当事人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调解工作,包括邀请有关人员参与调解工作。理解这一款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是否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等参与调解,应当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来判断,而不是每个纠纷的调解都必须邀请上述人员参与调解。二是,邀请有关人员参与调解,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这包括是否进行调解、采取什么方式调解以及由谁主持调解和参与调解等。当事人不愿意其他人员参与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应安排参与调解。这里的“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包括当事人明确表示赞同,也包括当事人没有表示反对。规定“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还考虑到,有的纠纷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或者商业秘密,不希望更多的人知晓,强调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他人参与调解也是保护当事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需要。在有的情况下,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民间纠纷,是希望以不伤情面的方式解决纠纷,不希望他人,包括亲属、邻里或者同事等知晓纠纷的内情,如果不征得当事人同意而邀请他人参与调解,有可能使纠纷双方因顾及面子而产生对立情绪,反而不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 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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