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重复抵押违法吗 |
释义 | 重复抵押固然能满足现代工商企业对充分实现抵押物价值和融资功能的强烈愿望,可具体到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问题时,它确实存在着诸多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加大抵押权人交易风险,损害其利益 众所周知,抵押物的价值越高,抵押权人的风险越小;反之,抵押物的价值越低,抵押权人的风险相应增加。所以,针对同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向不同的抵押权人进行重复抵押,片面扩大抵押物的范围,增加抵押物的价值,在抵押权人完全不知情的形势下进行抵押行为,就会加大其交易风险,损害其利益,对抵押权人是非常不公平的 2、无法保证后位抵押权人的合法权利 由于重复抵押土地使用权是对同一土地上并存有数个抵押权,而通常情况下,同一抵押物设定多个抵押权往往存在着多个履行期限不同的债权。我国法律规定,先设定抵押权的债权享有优先权,此时抵押权的位序关系即数个抵押权实现的先后顺序问题尤为重要。在实际生活中,会存在着一种现象就是后位抵押而债权履行期却早于前位抵押的债权矛盾关系,而目前我国相关部门对此种现象较多采取规避的态度,因此,对于后位抵押债权人的利益就很难去加以保护和实现了。 3、威胁各方利益,危害社会安定 抵押人可能会利用重复抵押土地使用权来进行欺诈,在不告知抵押权人真实情况下,以同块土地同一价值骗取贷款或进行交易。当到期需偿还债务时,一块土地的价值根本无法满足多个抵押权人的抵押数额,最终就会使得抵押权成为空头支票,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蒙受损失;如果其中还向银行进行了抵押,导致银行贷款难以收回,将会酿成更严重的后果,甚至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一、抵押登记在什么时候下无效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2、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 若因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抵押人应当提供与抵押物价值相应的担保。若因非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可以就代位物(拆迁补偿款、赔偿金等)行使抵押权。若因非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又没有相应的代位物的,抵押权消灭。 3、因法定期间届满而消灭。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因抵押权的行使而消灭。 通过抵押物折价或拍卖等方式处理,即使其债权未完全受偿,抵押权也消灭。 5、因抵押权人放弃而消灭。 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6、未经担保人同意转让债务的。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债务担保方式,以抵押的方式为债务提供担保的,一般是需要办事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也是在登记之日起生效的。 抵押登记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债务担保时,将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并且到相应的机构办理登记的债务担保方式,而不同的抵押财产,登记的机关是不一样的。 1、如果是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要向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2、以房屋、厂房等固定资产进行抵押的,以固定资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3、以林木作为抵押物的,由县级以上林木部门办理登记; 4、以企业的设备设施进行抵押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债权人与债务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要提交贷款的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等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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