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4种犯罪既遂形式概述 |
释义 | 犯罪既遂的四种类型是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举动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别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否得逞。犯罪未遂的成立需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犯罪未得逞,即没有完成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这些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一、犯罪既遂的四种类型是什么 1、犯罪既遂的四种类型分别是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举动犯。结果犯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行为犯只要求行为人完成法定的行为,不要求达到损害目的。危险犯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举动犯只要行为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就构成既遂。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别是什么 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别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否得逞。 犯罪未遂的成立应具备三个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相区别的标志。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所规定的客观要件的行为。 2、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所谓未得逞,是指行为没有齐备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没有完成犯罪,主要是指行为人追求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结语 犯罪既遂的四种类型包括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举动犯。结果犯需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行为犯只需完成法定行为,危险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举动犯只需行为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危害国家、分裂国家、破坏社会秩序等行为都属于犯罪,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视为犯罪。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别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否得逞。犯罪未遂需满足行为人已着手实施犯罪且未得逞的特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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