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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药店办理医保定点需要什么资料
释义
    根据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定点零售药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持有相关证照、遵守法规、执行药品价格政策、提供特定药品种类、有药师在岗、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营业面积达到一定要求。定点零售药店的区域规划原则是按参保人员数量设置,并且与其他药店间隔不少于500米。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如证照副本、药师职称证明、药品经营情况、监督检查合格证明等。
    法律分析
    根据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启人社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实际经营1年以上。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药品价格政策。
    (四)所经营药品中列入《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不少于1000种,并具备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药店内不存在日用百货、生活用品销售情况。
    (五)工作人员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
    (六)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药品进销存制度。
    (七)营业面积:汇龙、吕四镇区药店不少于100平方米,其他地区药店不少于50平方米。
    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规划及布点原则是汇龙、吕四两镇按每5000名参保人员设置一所,两零售药店间隔不少于500米。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不超过2所,撤并镇(乡)原政府所在地不超过1所。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及新建居民集中居住区等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点。
    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结语
    根据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启人社发[2010]53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各项资格与条件,包括持有相关许可证、遵守法规、执行价格政策、提供多种药品、有药师在岗等。同时,定点零售药店的区域规划和布点原则也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愿意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第四十条 委托人对鉴定过程、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或者说明。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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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4:2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