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上级交办件,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交办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核查完毕并反馈,超过两个脊冲月不能查清的,经向交办单位申请,批准后可以芦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原则上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六个陪野如月。特殊情况确在六个月内无法查清的,应当书面上报延期原因。对实名举报,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应当在收到举报线索7日内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应当在15日内将办理情况和处置结果答复举报人,听取其意见,记录在案。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