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合同和发票遗失了应该怎么办 |
释义 | 在购房合同未进行预售登记前,购房者遗失合同只需将剩余合同作废并重新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合同,需支付约200元的工本费。而在购房合同完成预售登记但未开始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之前,购房者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合同作废,到三个月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这期间购房者需要支付的有刊登声明的费用、合同的工本费和新合同的印花税。 法律分析 一、在购房合同未进行预售登记前,若购房者遗失合同,只需将剩余合同作废并重新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合同。购房者需支付约200元的工本费。 二、在购房合同完成预售登记但未开始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之前,购房者若遗失合同,可采取的措施是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合同作废。 到三个月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这期间购房者需要支付的有刊登声明的费用,合同的工本费,新合同的印花税。 拓展延伸 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已经办理银行按揭后,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除需要办理第二种情况所办理的手续外。 购房者还要和办理贷款的银行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并将新的合同放在银行质押,因为原先的购房合同已经注销了,换成新的合同。 也就是说购房者和银行所签的借款合同里的合同号已经发生变化了,尽管购房合同里面的内容没有变化。 结语 购房者需在购房合同未进行预售登记前遗失合同时,及时采取措施与开发商重新签订合同,以免影响购房权益。在完成预售登记但未开始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之前遗失合同时,可通过刊登声明合同作废,然后到预售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再与开发商重新签订合同并完成预售登记。此过程需支付刊登声明费用、合同工本费和新合同印花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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