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证人取证的地点及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能在现场进行,也能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能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的时候,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询问证人地点的规定 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证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 规定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单位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必要的时候可以到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进行提供证言。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刑事诉讼如何保护证人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中,应当想办法保证证人的安全。如询问证人应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尽量不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他们的亲属知道。发现证人及其近亲属可能因作证有危险时,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性的措施,如及时拘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帮助证人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在侦查阶段,应当为证人及其近亲属作证保守秘密等。对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证人或其近亲属的,应当根据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罚款、警告等治安处罚。对证人进行“威胁”包括以伤害、杀害、毁坏财产等人身、财产安全的威胁,还包括以揭露隐私、毁坏名誉或利用证人的困难或弱点进行要挟,阻止证人作证、逼迫证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或证人的近亲属进行打击报复。对证人进行“侮辱”包括人身侮辱和人格侮辱。“殴打”就是直接用暴力对证人或证人的近亲属进行人身伤害。“打击报复”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亲属滥用职权对证人或其近亲属进行迫害以及威胁、侮辱、殴打以外的其他报复的行为,如不让就职就业,不给提职提薪等。保障证人的安全是打击犯罪的需要,是刑事诉讼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和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和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刑事诉讼律师如何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相关证据。 刑事案的证人必须出庭吗 关于刑事案的证人必须出庭吗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刑事案的证人必须出庭吗 刑事案件证人不是必须出庭。控辩审三方都认为没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可以不出庭,经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的证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出庭。但是对于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拒不出庭的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处罚或者强制其到庭。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3、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二、证人证言怎样才能被作为定案依据? 司法机关取得的证人证言,如果是要作为控方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是辩方提供证人要证明无罪或最轻,无论哪种证人必须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经人民法院查实属实以后,才能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根据。如果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书面证言相互矛盾,但是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为庭审证言作为证据使用。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这一点理由往往会被审判案件的法院使用,利用自由裁量权来否掉证人当庭证言,而使用庭前固定好的证言。 如果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人民法院认为确实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会通知证人出庭。如果经过人民法院通知后,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该证人证言就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相关内容: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条款有哪些? 与程序有关的刑事诉讼法是为了让那些能够在刑事案件中行使制裁权力的机关不会出现滥用的情况,除了当事人以外的证人在一定意义上也可能会被那些急于破案的机关通过违法询问的方式侵犯了相关的权利,那么,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条款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条款有哪些?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一十八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条款的相关内容。国家机关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可能会认为证人至关重要而希望证人作出对机关有力的证词而利用了一些违法的手段去强迫证人而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这是绝对不允许的侵犯证人权益的行为。 刑事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吗 关于刑事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吗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刑事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吗 刑事案件证人不是必须出庭。控辩审三方都认为没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可以不出庭,经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的证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出庭。但是对于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拒不出庭的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处罚或者强制其到庭。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3、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二、证人证言怎样才能被作为定案依据? 司法机关取得的证人证言,如果是要作为控方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是辩方提供证人要证明无罪或最轻,无论哪种证人必须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经人民法院查实属实以后,才能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根据。如果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书面证言相互矛盾,但是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为庭审证言作为证据使用。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这一点理由往往会被审判案件的法院使用,利用自由裁量权来否掉证人当庭证言,而使用庭前固定好的证言。 如果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人民法院认为确实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会通知证人出庭。如果经过人民法院通知后,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该证人证言就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相关内容: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条款有哪些? 与程序有关的刑事诉讼法是为了让那些能够在刑事案件中行使制裁权力的机关不会出现滥用的情况,除了当事人以外的证人在一定意义上也可能会被那些急于破案的机关通过违法询问的方式侵犯了相关的权利,那么,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条款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条款有哪些?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一十八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条款的相关内容。国家机关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可能会认为证人至关重要而希望证人作出对机关有力的证词而利用了一些违法的手段去强迫证人而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这是绝对不允许的侵犯证人权益的行为。 该内容由 徐一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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