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积金是职工按照规定储存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办理公积金应根据职工名册办理个人开户,合计出需缴存的公积金总数到公积金中心指定银行交费。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