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担保中,担保人对于未清偿的债务有何法律权利?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抵押担保中,担保人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对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如果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抵押物来满足其债权。但是,如果拍卖所得无法满足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债务人无法继续清偿剩余的债务,这时候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有以下法律权利: 1.优先受偿权:担保人在担保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全部债权时,享有优先受偿权。即资产先用于偿还担保人的债权,剩余部分再用于偿还债权人的债权。 2.代位权:在债权人向债务人追偿不成功的情况下,担保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代替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债务人追偿。 3.追索权:担保人在代位权行使后,拥有对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但是,追索权的行使不得危害债务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债务人未按照约定清偿债务,担保人先行履行后,拥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保证人在担保财产的质量、数量、状况等方面没有问题的情况下,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担保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保证人享有劣后受偿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担保人依法可以行使代位权。行使代位权后,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利的行使受到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限制,不得危害债务人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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