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侮辱罪要求被害人在场吗 |
释义 | 公然侮辱并不要求被害人一定在场。侮辱罪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而这里的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一、侮辱罪的情节严重是什么 下面我将针对“侮辱罪的情节严重是什么”这个问题,做简单分析如下。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案件是自诉案件,除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一般由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构成侮辱罪以“情节严重”为必要要件,但“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有待司法解释完善。目前在实践中,情节严重有两个标准,一是侮辱手段恶劣,如当众强行将粪便塞入他人口中;二是侮辱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杀的,因受侮辱精神失常的等等。如果侮辱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二、侮辱罪应如何认定 符合下列要件认定构成侮辱罪: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2、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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