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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探讨合同诈骗罪的刑罚及其变化
释义
    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犯罪对象是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市场秩序。犯罪行为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对自然人犯罪,处罚根据数额大小划分刑期和罚金;对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延伸
    合同诈骗罪的惩罚力度与司法实践:一个综合分析
    《合同诈骗罪的惩罚力度与司法实践:一个综合分析》
    合同诈骗罪作为一种严重侵害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其惩罚力度及司法实践备受关注。本文通过综合分析相关案例和法律文献,探讨了合同诈骗罪的惩罚力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变化趋势。首先,我们回顾了过去几年合同诈骗罪的刑罚幅度,发现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法律对合同诈骗罪的惩罚力度有所加强。其次,我们深入研究了合同诈骗罪的司法实践,发现在定罪量刑方面,法院更加注重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并在刑罚执行中加强了监督与教育措施。最后,我们对合同诈骗罪的惩罚力度与司法实践进行了综合分析,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以进一步提高合同诈骗罪的打击效果和预防效果。综上所述,本文旨在为合同诈骗罪的刑罚及司法实践提供一个全面的分析和思考,以促进我国合同诈骗罪的有效打击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结语
    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本罪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和市场秩序,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故意骗取财物。自然人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单位犯罪需缴纳罚金。合同诈骗罪的惩罚力度在司法实践中有所增强,法院注重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并加强刑罚执行监督与教育措施。为进一步打击合同诈骗罪,提高社会秩序,本文提出了相关改进建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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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3:3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