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处罚 |
释义 |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一、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否有效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合同诈骗行为中合同效力存在三种不同观点:观点一认为,合同有效;观点二认为,合同无效;观点三认为,系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观点一:其合同有效。理由为: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的效力问题系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问题。合同诈骗罪是因自然人或单位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合同诈骗行为,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的标准及处罚的标准均由《刑法》来规范和调整。在刑事法律及法院的判决中,均无对合同无效的表述,意即《刑法》是对自然人或单位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评价,是对整个合同诈骗行为而非合同内容所作出的否定性评价。判定一个合同的效力问题,应从民事法律的角度去考虑,从有效合同的三个要件来考察,即 1、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是否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观点二:其合同无效。理由为:虽然合同效力应由民事法律来规范,合同诈骗罪应由刑事法律来调整,但是如果刑事判决认定自然人或单位犯合同诈骗罪,民事判决却认定其中的合同有效,则会明显存在法律逻辑上的矛盾。刑事判决对自然人或单位利用合同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作出了否定性的评价,民事判决却肯定合同效力,难道自然人或单位因履行合法有效的合同而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可以被说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吗?此时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依据的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连不当得利都算不上,最多是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又怎么因此而要负刑事责任呢?即便是以有效合同的三个要件来看,在合同诈骗罪中,自然人或单位以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为目的,根本无意履行合同,因此,自然人或单位所表示出来的“签订、履行合同”的意思是不真实的,不符合有效合同三个要件中的第二个要件。据此,其合同应为无效。 观点三:其合同系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理由为:合同诈骗罪中所涉及的合同的相对方受到对方的欺诈而与对方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给付了对方财物。合同的相对方本身并无过错。此种情形应属民事“欺诈”,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这种情况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这样规定更能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合同相对方认为撤销合同对其更有利,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相反,如果合同相对方不行使合同撤销权,则合同有效,合同相对方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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