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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口头约定是否属于合同诈骗?
释义
    口头约定可以成为合同,但口头合同一般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合同的形式不仅限于书面,还可以是口头或其他形式的约定。合同诈骗罪的客体不仅涉及他人财产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判断合同诈骗罪是否成立需要考察具体情况,并结合是否扰乱市场秩序的特征。
    法律分析
    口头约定算合同诈骗不
    口头约定能成为合同,口头合同一般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和外部表现形式。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刑法第七百一十六条并未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形式予以说明或限定。因此,界定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形式,可以也必须以相关合同制度的立法为基础。所以,在民法典实施以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不再仅是书面合同了,还包括口头合同或是其他形式。
    合同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分解出来的新罪名,两者是一般与特殊关系。根据刑法第七百八十五条关于“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对于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就不能再按普通诈骗罪论处。区分两罪的关键是根据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并结合立法目的进行评判。合同诈骗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其客体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与市场秩序无关的各种“合同”、“协议”,如婚姻、监护、收养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赠予合同、劳务合同均不属于合同诈骗罪“合同”的范围。因此,虽然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为宗旨的现行民法典基本涵盖了绝大部分民商事合同,对各种民商事合同行为进行了规范调整,其对于各种民商事合同的规定应作为刑事法中认定合同成立、生效履行等相关概念的参考,但是不能认为凡是行为人利用民法典所规定的合同进行诈骗,就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应当结合该合同的具体情况,考察其行为是否符合“扰乱市场秩序”的特征,否则就不能定合同诈骗罪。
    结语
    总结:口头约定能成为合同,但口头合同一般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界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形式。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有区别,主要在于侵犯的客体和立法目的。合同诈骗罪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必须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不能简单认为利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进行诈骗就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考察行为是否符合扰乱市场秩序的特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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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7: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