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别证明上的姓名与户口本不一致应对措施 |
释义 |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原则上不应变更,如不符合户籍登记要求,需凭户籍管理部门建议书进行变更;如符合要求,不予变更。如需改名字,需提交书面申请、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单位或学校准予变更证明后办理。 法律分析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上的各项信息原则上不应变更。如遇出生医学证明不符合户籍登记要求的,须凭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变更建议书》到原签发单位办理变更。如符合户籍登记要求的,不予变更。 如果当事人想改户籍上的名字可以到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更改,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拓展延伸 解决户别证明与户口本姓名不一致的法律措施 解决户别证明与户口本姓名不一致的法律措施可以采取以下步骤:首先,当发现户别证明上的姓名与户口本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相关当事人,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身份信息。其次,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交申请,请求进行身份核查和姓名调整。在此过程中,应提供充分的证据,如身份证、户口本、亲属关系证明等,以支持姓名的修正。最后,根据当地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户别证明的姓名进行修改,确保姓名与户口本一致。此外,建议当事人在办理户别证明时,务必核实并核对相关信息,以避免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结语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原则上不应变更。如不符合户籍登记要求,需凭《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变更建议书》到原签发单位办理变更。如符合要求,不予变更。改户籍名字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需提供申请书、离婚证明、身份证、单位证明等材料,经审核批准后进行变更。解决户别证明与户口本姓名不一致可向公安机关申请身份核查和姓名调整,提供相关证据支持修正,确保一致。办理户别证明时务必核实信息,避免不一致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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