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据此,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可以有三种产生方式,一是由职工大会推选产生,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三是由工会组织推选产生。职工大会一般是全体职工召开的会议。召开职工大会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适用于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是由职工代表组成,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特别是对于企业而言,职工代表大会是其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一般按照全体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在选举职工代表时,一般应当充分考虑代表的广泛性。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时,既可以推选职工代表,也可以推选职工代表以外的其他人。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通过工会组织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也是一种重要的产生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