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的人事败斗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人事权利和履行人事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它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人事争议主体必须是已经建立人事关系的双方,即一方是事业单位,另一方是该事业单位的职工;二是人事争议的客体必须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规章或聘用合同约定提出的异议;三是人事争议的内容必须是人事关系双方由于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判枯困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掘念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