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独生子女父母可落户 |
释义 | 上海外迁人员的户口落户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外迁人员的,可以在子女户口所在地或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落户;夫妻一方为外迁人员且婚姻登记满10年的,可以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单身外迁老人,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以在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落户。 法律分析 (一)夫妻双方均为上海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上海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上海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上海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上海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上海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上海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上海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上海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上海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上海外迁人员的户口落户,有以下几种情况:夫妻双方均为上海外迁人员的,可以选择在子女户口所在地或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落户;夫妻一方为上海外迁人员且与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可以选择在子女户口所在地或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落户;对于单身老人,可以选择在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户口落户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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