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两者权利性质不同。相邻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地役权合同而发生,属他物权范畴。 2、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相邻权适用的范围既包括土地毗邻关系,又包括建筑物毗邻,及建筑物内部区域的毗邻关系。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之间的利用关系。 3、两者的权利要求程度不同。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权有较大扩展。 4、权利义务的主体范围不同。相邻权的权利、义务主体的都是特定的,只能在相邻不动产主体之间产生,地役权是一个独产的用益物权,具有物权对世性的特征,故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5、两者权利发生的前提条件不同。相邻权必须以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为前提,地役权并不一定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有时即使两地并不相连,但只要有事实上的利用需要也可以设定地役权。 地役权性质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4、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以上就是律师对于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您了解了吗?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该内容由 袁立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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