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区分相邻权和地役权 |
释义 | 区分相邻权和地役权如下: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 一、相邻关系侵权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相邻关系侵权的法律规定如下: 1、房地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和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房地产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尊重自然流; 2、房地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 3、房地产权利人必须使用相邻的土地、建筑物、土地和建筑物的权利人,如建造、修缮建筑物、铺设电线、电缆、水管、供暖和燃气管道,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4、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租房子为什么不是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用益物权往往要求登记,更有甚者,需要登记才能设立,比如建设用地使用权,而租房子则不需要登记,租赁关系自合同生效其就成立了。再从权利的性质来看,租赁权存在的基础是租赁合同,其是一种债权,只不过租赁权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权特征。 三、地役权是债权还是物权 地役权是物权。 地役权的性质: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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