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西贵港公积金提取流程2019 |
释义 | 一、贵港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的流程怎么走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复核岗审核 4、将符合提取条件的资金转入申请人的借记卡(公积金联名卡、存折) 5、申请人在办理情况反馈单上签字确认 二、贵港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的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公证书、法院文书) 3、房屋买卖合同 4、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5、不动产权证 6、房改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文件或房改部门评估表 7、付款凭证(首付款收据或发票、加装电梯的付款票据)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借款合同 10、银行还款账单 11、房屋租赁合同 12、房租缴交流水单 13、医院出具的诊断书 14、医疗结算发票 15、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6、加装电梯协议 17、离休、退休证明 18、公安等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19、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0、离职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证 21、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被宣告失踪证明 22、继承关系证明(公证书、法院文书、结婚证、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被继承人所在单位证明) 三、贵港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办理的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贵港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是按程序进行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提取自己公积金账户里的公积金余额,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自己公积金账户里的余额,提取申请提交之后,要经过严格的审批。 该内容由 苏湖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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