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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释义
    财产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较,有以下不同的特征:
    (一)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特定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财产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一定方式为要件的合同。
    (三)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双务有偿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方负有按期向保险方交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方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并对所保财产或利益造成损失时,向被保险人(投保方)支付一定的赔偿金的义务,双方互有给付义务,所以是双务有偿合同。
    (四)财产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条款及格式都是由保险方事先拟好的,投保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自由,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条款。
    (五)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机会性的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方(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的前提是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何时发生都是不能事先确定的,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倘如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无损失发生,则投保人只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保险人的情况则与此相反,当发生事故时,他所赔付的金额可能大于其所收保费;如无事故发生时,则只享有收取保费的权利,而无赔付的责任。
    一、财产保险合同是什么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合同。具体地说,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以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规定或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承担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因保险事故对保险标的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或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财产保险合同应遵循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不能事先确定的,保险方对保险事故发生的危险程度的估计主要是靠投保方在申请保险时的陈述和保证,如果投保方的陈述不真实,则不仅会使保险方无法正确估计风险,也不利于保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如果投保人陈述不真实,有隐瞒或欺骗行为,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见,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中有特殊的意义。
    (二)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的原则
    保险合同以不能事先确定事件的发生作为给予保险金的前提,这就使不法之徒有了可以利用这种特点来牟的可能,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作了投保人必须有保险利益的规定。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保险标的对投保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具备下列条件:这种利害关系有经济上的价值;利害关系的经济价值可以用金钱估算或约定;这种利害关系为法律所承认。没有保险利益的人无权作为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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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