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证明股权的存在的证据有什么 |
释义 | 能证明股权的存在的证据: 1、公司章程股东签署章程是其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图。公司章程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协议的效力;宣传和信誉是相对人判断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 2、《股东名册公司法》一般要求各种公司形式都要有规范的股东名册,这是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重要证明; 3、出资证明是股东实际支付资本的行为,是公司向股东签发的证明; 4、验资证明; 5、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姓名和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当事人真正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有公司股东权利的,公司和其他股东知道或者承认当事人的股东身份。 一、股东出资瑕疵对财产性权利限制吗 股东出资瑕疵的话对财产性权利是有限制的,比如说公司的股东在出资有瑕疵的话在进行股东会议的时候会影响到股东的表决权利的。公司股东出资有瑕疵的,使用股东权利是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要求参与公司决策的表决时,可能表决权会受到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条 【出资不足的补充】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挂名股东的权利及义务有什么 (一)权利:挂名股东仅满足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信息上显名的形式要件,但不满足出资的实质要件,也不满足参与公司决策、分红、行使股东权利、签署各类文件的表象特征。在认定挂名股东的情形下,实际出资人拥有真正的股东资格,有权处分相应的股权。但是,挂名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义务 公司章程对股东具有普遍约束力,既然挂名股东是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具备形式要件,他就应当依照公司的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一般是指忠实地对待公司,积极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并避免给公司造成损失。具体内容,一般包括三方面,即禁止损害企业利益;考虑其他股东的利益;在公司中严肃而负责地行使股东权及影响力。 3、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义务 挂名股东是登记在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对外应该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和责任。当公司股东应当承担对外债务的清偿责任时,不能以挂名协议的约定对抗善意第三人,应认定登记的股东(即挂名股东)具有股东资格,但如果公司或公司所有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挂名协议或公司允许实际出资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的,应认定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由其承担清偿责任。挂名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根据挂名协议要求作为相对人的实际出资人承担相应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