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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专利权质押合同的订立
释义
    专利权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如下:
    第九条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一、实践合同有质押吗
    质押合同不是实践合同,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移交的时间、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等。质押合同的成立已经不再以交付质押物为要件,所以,质押合同已经由实践性合同转为诺-成合同。合同是债权关系,质权是物权关系。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即成立。而质权需要质押标的的交付,质权才成立。
    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可以成立质权吗?
    不可以。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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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20: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