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财产可作为抵押物 |
释义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什么可以作为抵押物 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是: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哪些财产不能抵押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财产不能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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