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建房拆迁如何补偿 |
释义 |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有自建房屋,面积为46.86平方米。被告负责王某房屋所在地拆迁项目。2011年3月,原、被告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后原告认为,被告在该协议书中未注明原告自建房屋的实际面积,且给原告安置的一居室房屋面积明显不公平,故多次要求被告按照自建房屋的实际面积46.86平方米安置房屋,被告置之不理。故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无效。 被告A公司辩称:根据相关拆迁政策,对自建房进行安置要符合在拆迁区域内外均无正式住房、独立分户及实际居住这三个条件,被告在进行拆迁时对自建房内的居住人员即原告进行了安置。自建房是不计算面积的,对于原告只能安置一套一居室。安置住房购房款与拆迁补助费进行折抵后,原告应再向被告支付一定款项,考虑到原告的实际困难,被告未要求原告再付款,而是另外给了原告一定补偿。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写明自建房面积,安置房屋的面积及计算方式没有依据,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主张协议无效,没有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贫困户搬迁,旧房被强拆可以得到补偿吗 可以。强拆过后我们可以请求行政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拆迁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房屋价值的损失 房屋价值应当以实际面积为标准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未明确规定房屋价值的确定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还是以产权登记证书所记载的面积为准,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也就是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并未规定房屋面积的确定必须以产权证书为准。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也从侧面肯定了特殊情况下,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由于历史原因,有些房屋的实际面积远大于房屋产权证书上所记载的面积。征收人征收房屋时,不考虑特殊情况,仅出于减少补偿之目的,机械的认定房屋面积并给予补偿,不仅没有达到保障居住条件之目的,反而降低了生活水平。这种做法明显违反相关法律的立法本意。 另外,房屋的价值应当以诉讼时房屋的市场价值为标准确定。 2、应当赔偿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 面对房屋被强拆,被征收人无法冷静的保存证据以证明其遭受的损失。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应当赔偿本人因房屋违法拆除不得不租房居住而造成的租金损失以及其他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 此类案件属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因违法拆除而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因此,确定赔偿范围既要依据《国家赔偿法》也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等等。上述费用都属于违法拆迁造成的直接损失,被告应当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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