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伤害的诉讼方式包括哪些? |
释义 |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既可以是公诉案件又可以是自诉案件。 1、公诉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权”。对于故意伤害造成重伤以上的案件应当公诉。 2、自诉 自诉是公诉的对称,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案。 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是需要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来进行惩罚的,比如说达到对方的身体受到轻伤以上的后果,按照故意伤害罪,如果在主观态度上不存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意图,并且对方的伤害也比较轻微,那么一般按照民事案件赔偿就可以了。 一、公诉案件是否可以撤诉 公诉案件不能随意撤诉。公诉案件,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提起诉讼的案件。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活动。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权。人民检察院不得随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案件。必须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起诉或者撤回;例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其他不应当起诉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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