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育津贴98天已至,剩余60天如何计算? |
释义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后,取消了“晚婚晚育”的要求,政策不再提倡晚婚晚育。同时,根据地方性法规和国家规定,产假可延长至158天,但生育津贴只发放98天,剩余的工资应由单位补齐。 法律分析 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各省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已取消了“晚婚晚育”的字样。也就是说,现在政策不提倡晚婚晚育。 如果你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生育延长假再加上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合计为158天产假的,你可以享受,但生育津贴却只发了98天,其余的天数的工资应该由你单位补上。 拓展延伸 生育津贴剩余60天如何申请和计算? 生育津贴剩余60天的申请和计算方法如下:首先,您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医疗证明和相关表格。一旦申请获批,您可以根据以下步骤计算剩余60天的津贴金额:首先,确定生育津贴的基准金额和支付周期。其次,根据您实际休假的天数,计算出剩余的工作日。然后,将剩余工作日与基准金额相乘,得出剩余60天的津贴金额。最后,确保按时递交相关申请和报销材料,以确保您能够及时领取生育津贴。请注意,具体的申请和计算方式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以获得准确信息。 结语 根据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各省市(自治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现在政策不再提倡晚婚晚育。如果您享受了生育延长假并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但生育津贴只发放了98天,剩余的60天工资应由您的单位补发。申请和计算剩余60天津贴的方法如下: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医疗证明和相关表格。一旦获批,根据实际休假天数计算剩余工作日。将剩余工作日与基准金额相乘,得出剩余60天的津贴金额。及时递交申请和报销材料,确保能够及时领取生育津贴。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信息。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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