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
释义 | 质押合同不是实践合同,具体如下: 1、质押合同是诺属于诺成合同。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 2、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 3、质物的状况。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 4、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5、质押移交的时间。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综上所述,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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