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假释是否需要谅解书,相关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1、即使不许要谅解书,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要求,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2、评估报告的作用是以确保假释罪犯的顺利交接,防止脱管、漏管,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符合以下条件即可假释: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确有悔改表现; 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应该移送的材料有: 1、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2、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5、其他根据案件的审理需要移送的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