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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的共同委托有哪些,委托合同的特征有什么
释义
    民法典规定,共同委托是指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委托合同的特征包括:劳务为标的、诺成非要式双务合同、可以有偿或无偿。根据民法典规定,共同受托人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人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委托事务。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共同委托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定义】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三十二条【共同委托】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委托合同的特征有什么
    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
    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该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2、委托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双务合同。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订立委托合同时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而且还要有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承诺,即承诺与否决定着委托合同是否成立。
    委托合同自承诺之时起生效,无须以履行合同的行为或者物的交付作为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
    委托合同成立不须履行一定的形式,口头、书面等方式都可以。
    委托合同经要约承诺后合同成立,无论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与受托人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彼此信任的基础上。
    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应以当事人双方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与难易程度协商决定,法律不作强制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共同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人要依据委托合同从事受托的事务。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共同委托是指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并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委托合同的特征包括:标的为劳务,是诺成、非要式、双务合同,可以有偿或无偿。委托合同的成立不受形式限制,可以口头或书面。根据以上分析,共同受托人应根据委托合同履行受托事务,共同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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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0:5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