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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房屋交付期限
释义
    交付期限是购房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也是购房过程中最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之一。是否可以交付并非由开发商一家说了算,而是要符合有关政府规定,《示范文本》第8条中就根据各地之不同情况给出了四种交付条件,并可由双方约定交付条件。当然,虽然是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这一条件,但并不是说开发商可以自说自话,而是必须要符合国家有关工程验收标准的规定,该等规定在各地不尽相同。以北京市为例,商品房的交付条件为开发企业应取得销售房产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表。由于房屋的建设需要一定的过程,期间难免会遭遇一些特殊情况致使开发商的建设计划受到阻碍,导致的后果就是可能延期交付。因此,在关于交付期限的规定中,也允许双方就可据实顺延交付日期的事项进行约定。最普遍的理由就是不可抗力的出现。所谓不可抗力在法律上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出现不可抗力而给予开发商延期的权利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开发商将恶劣天气和政府部门的原因也通过补充协议约定归为“不可抗力”之类,笔者认为这样一概而论是不妥的。但应当承认,有些时候恶劣天气和政府部门的特殊原因的确会造成开发商工期上的延误,同时,很难将该种延误归结于开发商的过失。因此,为避免双方因该等事项的出现是否可成为合法延期之理由产生纠纷,建议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笔者在此提出自己的建议:对于政府部门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有时是某种特殊情势的出现,有时是市政建设方面的原因,可约定在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_日内开发商应向购房者发出通知,书面说明该等事项,并于事后提供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或是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对于恶劣天气,笔者认为不应成为开发商延期交付的合法理由,因为在进行工期推算时,应当已将恶劣天气因素考虑在内;而且如果该种恶劣天气极为严重,则可能已构成法律含义的不可抗力,无需另行规定。同时,应约定如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部门原因致使工期延误的,开发商应依合同约定履行通知义务,如开发商不履行或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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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19:0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