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发商通知购房者验房的不可以晚去,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晚去几天。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验房收房属于违约,应当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同时物业公司有权收取房屋交付后的物业管理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