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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院处理医患纠纷部分
释义
    医院处理医患纠纷部分
    第四章医疗纠纷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对弄虚作假,责任心不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遗失病历、销毁证据,隐瞒不报,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奖金、赔偿医院损失、停职检查、延缓晋职晋级、高职低聘、解聘等处罚;对造谣生事、阻挠医疗纠纷调查处理、捏造诽谤者,一经查实将从严处理,个别严重者开除公职,触犯法律法规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当事人和科主任拒不配合医院调查者,当事人负责赔偿医院一切经济损失,并酌情扣发科主任1-3个月奖金。
    第十九条未经医院允许私自外出会诊发生医疗纠纷的,按《医院院外会诊管理规定》处理,医院不负责处理,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并视情节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高职低聘、解聘或开除公职。
    第二十条医院将根据纠纷的处理结果对所在科室、科室主任及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1)一类风险科室:指以前已办理医疗责任保险的科室。按赔偿金额的50%计算分摊数额,由个人、科室、医院按2:4:4比例分担,即个人承担20%、科室40%、医院40%。其中,科室承担部分扣科室奖金,护理按一定比例承担,个人承担部分扣个人奖金。
    (2)二类风险科室:指以前未办理医疗责任保险的科室。赔偿费全额由个人、科室、医院按2:4:4比例分担,即个人承担20%、科室40%、医院40%。其中,科室承担部分的50%计入科室支出,另50%扣科室奖金,护理按一定比例承担,个人承担部分扣个人奖金。
    (3)个人承担的部分,当事人明确的由当事人承担,不能明确当事人的由科室承担,数额较大的经批准可逐月扣除。
    (4)牵涉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或责任不能明确的,由相关科室平均承担,复杂情况由医务部组织学术委员会成员研究确定。
    (5)因医疗纠纷减免费用与赔偿金额合并计算。
    (6)非医疗原因造成的纠纷赔偿,科室、医院按2:8承担,即科室承担20%,医院承担80%。
    (7)赔偿金额万元以上的扣科主任(正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当月岗位津贴。
    第二十一条赔偿数额一次15万元以上的按15万元计算,同时对医疗纠纷所在科室、科室主任及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1)一次赔偿15-20万元的,取消评选各类先进科室称号的资格,当事人不能被评为先进个人,年底考核不能进入优秀档次。
    (2)一次赔偿20-30万元的,当事人延缓晋升资格1年,其余处罚同第1款规定。
    (3)一次赔偿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当事人停职6个月,科室主任不能被评为先进个人,年底考核不能进入优秀档次,其余同第2款规定。
    (4)一次赔偿5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解聘或开除公职,科室主任不能被评为先进个人,年底考核不能进入优秀档次,其余同第2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二级或一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的,视情形参照第二十一条第1至3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医疗纠纷处理的规定》(泰市医院发〔2004〕14号)同时废除,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此前发生的医疗纠纷赔偿仍按以前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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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3:1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