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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况法院是怎样认定的?
释义
    一、我国刑法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较轻”和“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等各种不同的犯罪情节,
    二、情节轻微,一般指犯罪手段上、行为、方法、对象、动机、犯罪后的态度、后果、对侵害后的赔偿、被害人的谅解程度等或是刚达到犯罪起点的。
    三、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1.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里的“犯罪情节轻微”和“不需要判处刑罚”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必须同时具备的两个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在既是“犯罪情节轻微”又“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才“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犯罪情节轻微”是指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都很轻。“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是指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人认罪、悔罪,对其没有判处刑罚必要的。
    2.对“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用非刑罚方法处理。根据本条的规定,可以采用的非刑罚方法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犯罪分子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二是由人民法院交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主管部门”主要是指该案件管辖的公安机关,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行政处罚”主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国家行政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以经济处罚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处分”是指犯罪分子的所在单位或者其基层组织,依照行政规章、制度,对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如开除、记过、警告等。
    四、适用的范围;
    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当、预备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自首、立功等;刑法分则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的、积极退赃的”,“行贿人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等。
    五、笔者基本同意你的观点,
    1、刑法规定的是罪名和刑罚及处罚原则等,那么,法的意义在于对违法者的惩罚,换句话说,有罪就应受到法律(刑法)刑罚。,不能无罪处罚,也不能有罪不处罚。【非刑罚性处置措施】不应列入刑法范畴,否则,刑法失去其意义。
    2、【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是基本原则,不处罚的是有罪还是无罪,有罪还不处罚.明显违反刑法基本原则。
    3、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这明显是民事法律违法处理标准,运用到刑事诉讼中,这启不是民刑不分。这一规定有待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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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