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涉外登记的主要程序包括:1、受理①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②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2、审查①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②询问相关情况。3、登记①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②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二)涉外离婚登记提交材料和证明根据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内地居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和证明: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涉外离婚登记的条件是:(一)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且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二)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且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三)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当地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