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分公司还是总公司 |
释义 | 劳动仲裁和解后公司还是不支付工资和赔偿,劳动仲裁分公司和总公司均可,一般是与当事人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公司。分公司取得营业执照时,可以成为用人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仲裁纠纷时,劳动者可以选择由总公司承担责任,可以选择由分公司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总公司补充。 劳动仲裁后企业应按仲裁裁决书的内容支付赔偿金,劳动仲裁裁决书一裁终局,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赔偿金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仲裁裁决有争议的,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劳动仲裁后公司不给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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