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陪审员:(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的。人民陪审员的免除: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三)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人民陪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