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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诉讼代理人在侦查阶段的主要工作
释义
    1、帮助被害人行使控告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享有控告权,律师可以根据被害人反映的情况,帮助被害人制作书面的控告书,对侵害被害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提出控告、举报。对于以上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还可以代为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侦查的,律师还可以帮助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理由的申请,要求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通过行使控告权,促使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同时向侦查机关提供线索,帮助查明案件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
    2、帮助被害人行使申请回避权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规定了在侦查阶段,被害人有权要求符合法定情形的侦查人员予以回避的诉讼权利,但在制度设计和实际工作中,往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回避权比较受到重视,但对被害人的这部分权利落实不好,被害人没有依法获知侦查人员信息的知情权和途径,大多是依靠被害人在接触中主动打听、了解才知道自己案件的办案人员是谁,而被害人对申请回避权知之甚少、行使更少,甚至会走了弯路,在诉讼权利上受到影响。在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发现被害人虽然在侦查阶段提出申请某侦查人员回避,但是该申请是以信访的形式向政法委提出的,更匪夷所思的是政法委居然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被害人对其回避申请不予批准,这种错误说明了被害人乃至办案机关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不了解和不重视。
    3、帮助被害人行使鉴定、重新鉴定权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据此规定,被害人享有对鉴定结果的知情权是法律规定,同时被害人如果对鉴定结果不服,还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这种情形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件中较为常见,特别是对于被害人本身就存在疾病或旧伤的情况下,伤害或死亡结果是否因所控行为所致、鉴定的伤情程度是否有争议,对于死因不明、是否属于他杀事件等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鉴定结果有可能改变诉讼程序,如被害人原本鉴定为轻伤的案件,经重新鉴定后构成重伤,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将来受到的刑事处罚会有所提高,而且鉴定意见结果的改变还会使案件在程序启动、证据收集、起诉权等方面有所不同。
    4、侦查阶段的注意事项
    (1)应当以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名义进行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在立法层面予以进一步完善,在此之前笔者认为律师尚不能以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介入案件开展工作,所以在侦查阶段,在上述工作中均应当以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的名义进行。
    (2)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各项文书材料对于与案件有关的各项申请文书、举报控告材料等,虽然法律规定被害人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但为方便工作开展,律师均应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供书面材料,以便向公检法部门进行递交。
    (3)对获知案件的信息应当注意保密,不泄露,不炒作在工作中,被害人方处于急切的心理,会将大量的信息告知律师,这其中甚至包含办案机关所掌握的侦查秘密,律师应当恪守保密义务,不泄露案件的任何信息,特别是有些被害人会要求律师利用网络公开、炒作等方式,以达到增加办案机关工作压力的效果,笔者的意见是律师应当保持独立工作态度,对被害人不合理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既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又要防止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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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1:5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