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殊侵权纠纷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1、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2、在我国《民法典》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一、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什么 1、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有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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