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特别诉讼时效的情形有: (1)短期时效。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2)长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1、短期诉讼时效。下列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这类时效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短于一般诉讼时效的两年。当发生上述四种情形时,权利人必须在1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就必须承担败诉的风险。 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诉讼时效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国家规定为二十年。我国《民法典》中有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