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款已经到法院公户一个月了,但就是一直不给我怎么办! |
释义 | 可以跟执行法官沟通。执行款是指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立案申请后,根据执行文件和执行申请,向被执行人强制执行、需交加执行申请人的款项。执行款分配原则和顺序是优先用金钱债权受偿,资金不够赔偿全部债务时,债务人可申请破产,其资产将被银行冻结,再银行依法实行物权或财产按比例按序抵债。债务人抵债赔偿的金钱或其他财产即为执行款。当同一债务人有多个债主时,一般其执行款分配的原则和顺序是首先责令债务人以金钱进行债务赔偿。假如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债务金额时,则可向银行申请破产,将其资产交由银行进行冻结、整理、拍卖、转让物权等措施,从而保证能有效有序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五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执行通知书或有关法律文书中告知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户名,以及交款时应当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第六条 被执行人可以将执行款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也可以将执行款从被执行人账户直接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但有争议或需再分配的执行款,以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将执行款划至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扣划的执行款,应当划至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第七条 交款人直接到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款的,执行人员可以会同交款人或由交款人直接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交付现金的,财务部门应当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款凭据;交付票据的,财务部门应当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取凭证,在款项到账后三日内通知执行人员领取收款凭据。 收到财务部门的收款凭据后,执行人员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或交款人在指定期限内用收取凭证更换收款凭据。被执行人或交款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手续或明确拒绝更换的,执行人员应当书面说明情况,连同收款凭据一并附卷。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 (一)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 (二)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三)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 (四)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 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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