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超规划建设如何处罚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无效计算部分 另外,在住宅的建筑中,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有: 1、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艺术装饰和挂(壁)板,如:柱、垛、勒脚等。 2、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宽度在60厘米以内的钢梯。 3、独立不贴于外墙的烟囱、烟道、贮水池等构筑物。 4、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间。 5、层高在2.2米以内的技术层(设备层)。 6、单层住宅的分隔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7、层高小于2.2米的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间。 三、建筑面积计算有哪些作用 1、确定建设规划的重要指标。 2、确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是一项重要的宏观经济指标。 3、计算有关分项工程量的依据。 4、选择概算指标和编制概算的主要依据。 5、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辅助面积,结构面积之间存在着一定比例关系。 法律依据: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房屋超出规划面积的处罚措施为: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