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执行人的权利有哪些 |
释义 |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被执行人认为承办案件的法官、书记员有以下情形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执行的。 申请执行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执行至案件执行终结前提出,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申请执行到期债权的权利。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到期的债权。人民法院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第三人可对该履行提出异议。 (三)进行执行和解的权利。在执行过程中,可与对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内容必须合法有效。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四)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被执行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五)申请复议的权利。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一、被执行人的义务有哪些 (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并由被执行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实申报财产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拒绝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三)接受人民法院询问的义务。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四)接受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义务。必须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无条件配合和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拒不协助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五)承担有关执行费用的义务。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应承担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强制执行中哪些属于被执行人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该条规定应报告的财产既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也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既包括当前的财产情况,也包括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发生的财产变动情况。《执行解释》的相关内容规定则做了具体的补充报告的期限:“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券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在相关内容规定了查询和保密制度。《执行解释》的相关内容规定了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职权调查核实制度。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被执行人有财产,就是故意拖延不执行。在我国执行程序中不仅首次明确规定了财产报告制度,并且解释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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