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三)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等等。 法律依据: 《民政部关于颁发的通知》 第八条 地名的命名除应遵循《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三)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四)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五)人民政府不驻在同一城镇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其专名不应相同。 一个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自然村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巷、居民区名称,不应重名;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较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上述不应重名范围内的地名避免使用同音字。 (六)不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域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亦不以其名称作本行政区域专名。 (七)县、市、市辖区不以本辖区内人民政府非驻地村镇专名命名。 (八)乡、镇、街道办事处一般应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命名。 (九)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