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监狱。 第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指导的社区矫正机构。 第三,公安机关的看守所。 第四,公安机关的派出所。 第五,各级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监狱法》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第二百六十一条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