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故意毁损人民币是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故意毁损人民币的,公安机关会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出现以下损害人民币的行为:1、故意毁损人民币;2、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一、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的; (二)未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的; (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销毁的; 三、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 (一)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二)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