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补充养老金与企业年金一样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也叫企业年金。是符合强制实施的国家养老金之外的,由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 1、从法律定位看,原有补充养老保险财产性质不明确,如果购买的是保险产品,补充养老保险财产成为保险公司的负债,并不与保险公司的资产相独立,当保险公司出现亏损、破产、倒闭时,这部分财产也会面临风险企业年金采用信托方式管理,企业年金资产被规定为信托资产,保证了年金财产与企业财产、受托人财产、托管人财产相分离,财产安全不受其他各方经营风险的影响。 2、从管理模式看,原有补充养老保险财产或由企业自行管理,或以储蓄存款和商业团险的形式交由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管理,都无法保证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企业年金采用的是 “钱”“权”分离的模式,强调资金与权利的分立、独立。各年金管理人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制衡,并接受各监管部门的监督。从制度上保证了企业年金运作的规范性,减少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过程中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发生,最大程度保证了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3、从实际运作看,原有补充养老保险要么由企业自行运作,由于专业能力较差,使得补充养老保险财产面临较大风险么以储蓄形式存入商业银行,虽然安全性得到保证,但是收益率过低么购买保险产品,但由于保险产品费率不透明,因此实际收益难以保证。而企业年金各当事人提取的费用比例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明确规定,扣除费用后的所有收益都归委托人/受益人所有,保证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中企业和个人的最大利益。 4、从配套政策看,与原有补充养老保险相比,企业年金的各项配套政策日益完善,对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运作流程、投资限制、管理机构的资格认定等都有明确规定。并且,企业年金还可以享受税前列支的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年金办法》 第八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参加人员; 2、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 3、账户管理; 4、权益归属; 5、基金管理; 6、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7、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8、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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